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 使用条款

TERMS

“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系指由FOVE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开发,并由本公司直接或通过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包括本公司销售代理商的二级代理商,下同)提供的,由“认知功能自我检查器”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之双方或其一构成的服务总称。

“认知功能自我检查器”系提供将来认知功能下降风险评估的服务;“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系提供视力、视野等视功能评估的服务。使用者可在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疗所、诊所、门诊,下同)、药局(包括附设于药妆店的药局,下同)等(以下合称“医疗机构等”)使用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使用者在使用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之前,须阅读《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并据此使用该服务。

 

第1条(适用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使用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的使用者。使用该服务的使用者视为已同意本条款,并在与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使用者接受该检查之医疗机构等(以下简称“使用医疗机构等”)的关系中负有遵守本条款之义务。

 

第2条(服务内容)

1 使用者可使用以下服务。但请注意,根据医疗机构等的不同可能无法提供部分服务:

(1) 接受认知功能自我检查器之检测

(2) 接受视功能自我检查器之检测

(3) 领取已接受检测的结果

2 使用者在接受完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的检测后,可选择以书面及线上方式领取检测结果。但视所使用之医疗机构等情况,可能仅能选择其一,敬请谅解。

3 认知功能自我检查器通过对认知功能状态进行定量计算,提供将来认知功能下降的风险评估,其并非以对各使用者的认知功能相关疾病进行诊断、治疗或预防为目的,亦不代替医师等医疗从业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断或医学建议。使用者应在充分认识并理解上述事项之基础上使用认知功能自我检查器,并在必要时,自行判断并自行负责前往适当的医疗机构就诊等。

4 视功能自我检查器通过对视功能状态进行定量计算,提供将来视功能下降的风险评估,其并非以对各使用者的视功能相关疾病进行诊断、治疗或预防为目的,亦不代替医师等医疗从业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断或医学建议。使用者应在充分认识并理解上述事项之基础上使用视功能自我检查器,并在必要时,自行判断并自行负责前往适当的医疗机构就诊等。

5 使用者在此预先同意:无论是否佩戴眼镜,如在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检测前的校准(标定)过程中无法实现正常的视线追踪,使用者将无法使用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

 

第3条(检测结果等的处理)

1 本公司及使用医疗机构等将在取得使用者同意之情况下,获取通过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所生成的使用者检测结果数据。

2 在依前项获取数据之前,使用医疗机构等应向本公司提供为使使用者得以使用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而必要之信息,如使用者姓名/检测ID、年龄、性别、电话号码等。对于该等提供,使用者在此预先同意。

3 本公司可将检测结果作为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匿名加工信息,由本公司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进行分析,并可能公开分析结果。

 

第4条(隐私政策)

1 使用者应在同意本公司的隐私政策及使用医疗机构等的隐私政策之后,方可使用与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服务。

2 本公司将依照隐私政策处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需特别注意的个人信息)。

 

第5条(禁止事项)

1 使用者在使用与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或有实施之虞的行为。

(1) 拍摄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的影像或图片,或使用过程中的影像或图片的行为

(2) 侵害其他使用者、第三方、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或医疗机构等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利益、财产、名誉或隐私的行为

(3) 除前项(2)外,其他对其他使用者、第三方、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或医疗机构等不利益或损害行为

(4) 未经本公司同意,就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为该目的进行准备的行为

(5) 在与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或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或医疗机构等的官网(以下称“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等”)有关联的情形下,使用或提供电脑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6) 篡改或删除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或医疗机构等的全部或部分官网内容的行为

(7) 干扰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等相关网络系统的行为

(8) 妨碍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服务的运营或使用的一切行为

(9) 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10) 犯罪行为或与犯罪有关联的行为

(11) 向反社会势力提供利益或其他协助的行为

(12) 其他经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2 如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或医疗机构等判断使用者已实施或可能实施前项所列之行为,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或医疗机构等无需事先通知,即可采取停止使用者使用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或停止向使用者提供检测结果等必要措施,因此对使用者造成的损害,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医疗机构等概不负责。

3 使用者在使用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等时,应充分注意避免对第三方及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与医疗机构等造成损害;如万一造成损害,使用者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6条(知识产权)

1 与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27条及第28条所规定之权利〕、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包括取得或申请登记该等权利之权利〕)以及创意、专有技术等(以下合称“知识产权等”)均归属于本公司或向本公司授予许可者。基于本条款所授予的认知功能自我检查器使用许可,并不意味着许可使用与认知功能自我检查器等相关的本公司或本公司许可者的知识产权等。

2 未经本公司许可,使用者不得对通过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等获取的全部信息及文件进行使用、公开等,亦不得使第三方进行使用、公开等。

3 如因本条之规定发生争议,使用者应自行承担费用与责任以处理该等争议,且不得使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使用医疗机构等及第三方蒙受损害。

 

第7条(服务的停止与中断)

在发生以下事项时,本公司得无需事先通知,即可停止或中断提供与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就因本公司停止或中断提供该服务而对使用者发生的损害,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使用医疗机构等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定期或紧急进行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等的部分或全部系统维护时

(2) 因战争、暴动、骚乱、劳资争议、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火灾、停电、传染病的发生、蔓延或其他非常事态,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时

(3) 因电信事业者停止提供电信服务等非本公司之第三方行为所致,难以提供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服务时

(4) 因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服务提供方等第三方或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系统的故障,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

(5) 因法令或基于其措施,导致无法或难以使用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及其检测结果时

(6) 其他经本公司就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服务运营判断为必要之情形

 

第8条(免责等)

1 本公司虽将努力维持与改善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服务,但对于下列各项不作任何保证;且因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等的使用而对使用者产生的损害,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使用医疗机构等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 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等相关服务对于使用者特定目的之适合性、有用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合法性

(2) 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等相关服务的内容不会发生缺陷、错误、程序漏洞或其他不良

(3) 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等相关服务不侵害第三方权利

2 如本公司为提供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服务而设置的服务器设备(包括与本公司签订契约的数据中心内的服务器及线路、网络设备)内的数据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形,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使用医疗机构等对于由此给使用者造成的损害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使用者在领取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检测结果时,如登记的电子邮箱地址、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有误,致使本公司或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关于检测结果领取的联系未能送达使用者,及/或检测结果被发送予非使用者本人之情形,对于因此发生的损害等,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使用医疗机构等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损害赔偿)

即使因使用与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服务而使使用者直接或间接遭受损害,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使用医疗机构等亦不负任何责任。若依据《消费者合同法》等法令,上述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使用医疗机构等就债务不履行或不法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情形,其赔偿范围亦仅限于使用者现实发生的直接且通常的损害(不包括预期利益),对于因特别情况所发生的损害(包括在能够预见或已经预见损害发生的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服务之变更与终止)

本公司可因自身情况变更与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内容,或终止其提供。因该服务的变更或终止而对使用者造成之损害或不利益(包括使用者的预期利益损失及因第三方损害赔偿请求所造成之损害),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使用医疗机构等对使用者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1条(可分割性)

1 即使本条款的任何条项或其部分依据《消费者合同法》等法令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除该等无效或不可执行部分(以下简称“无效等部分”)之外其余部分,仍持续完全有效。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及使用医疗机构等与使用者应在必要范围内对无效等部分作出修正,以使其合法且可执行,并努力确保无效等部分的主旨以及法律和经济上具备同等效果。

2 即使本条款之任何条款或其一部,就某一使用者之关系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亦不影响其于其他使用者之有效性等。

 

第12条(业务等的转让)

如本公司将与认知与视功能自我检查器相关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予第三方,则本公司可因该业务转让,将作为部分或全部服务提供者的地位、基于本条款的地位、基于本条款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使用者的注册信息及其他信息,转让予该业务受让人。使用者在此预先同意其作为使用者的地位、基于本条款的地位、基于本条款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信息的转让。

 

第13条(管辖法院)

本条款受日本法管辖并依其解释。就本条款所定事项而在使用者与本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东京地方裁判所作为第一审的专属管辖法院。

 

第14条(诚实协商)

对于本条款未规定之事项,或就本条款之解释发生疑义时,使用者与本公司、本公司销售代理商或使用医疗机构等应本着诚意进行协商并加以解决。

 

第15条(本条款的变更与更新)

如本公司认定必要,可变更本条款。变更后的本条款内容将通过本公司网站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周知,自周知之日起经过两周之日生效。

 

制定日:2021年12月1日

2026年2月2日改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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